2017年1月9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公布了《关于印发获得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17〕3号)和《关于印发获得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17〕4号),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均榜上有名,继续获得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凡向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可享受以下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一是企业向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个人向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