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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赠管理办法
《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4-18 浏览次数: 字号:[ ]
 

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资管理办法

 

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对于拓展办学空间、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优化办学环境,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为保证捐赠活动规范有序、所捐资金和物资妥善使用及对捐赠者表示谢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项目

()学生成才项目

1、奖学金

2、助学金

3、学生科研基金

4、海外交流基金

5、社会活动基金

()教师发展项目

1、奖教金

2、研究基金

3、海外研修基金

()校园建设项目

1、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楼、办公楼、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等。

2校园文化建设——校园雕塑、艺术馆、展览馆、校史馆以及校园文化体育科技活动的宣传项目。

3、校园环境建设——校园道路、绿地、园林建设项目等。

(四)“我爱母校”校友爱心基金

面向全体校友汇集零星捐款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组织和开展校友活动以及对于某些突发性事件的爱心捐助等。

二、捐赠种类与方式

1、接受捐赠种类:资金或有价证券以及图书、资料、设备、房产、遗产等实物资产。

2、接受捐赠方式:

捐赠受理单位: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联系方式:扬州市大学南路88号扬州大学荷花池校区行政楼217室;联系电话:0514-87979272;联系人:尤玉军)

邮局汇款:

汇款地址:扬州市大学南路88

邮政编码:225009

收款单位: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请在附言中注明捐赠用途)

银行转账:(请在附言中注明捐赠用途、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市汶河支行

账户名: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号:1108020909100129930

三、捐赠程序

1、接受捐赠时,填写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登记表并经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盖章确认、备案。

2、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代表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书》。

3、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委托扬州大学国资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捐赠物的类型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

4、基金会财务办公室根据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登记表、《捐赠协议书》和验收记录,按币种、金额开具捐赠专用发票。接受实物捐赠且捐赠人可以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专用发票;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金额或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开具捐赠专用发票。

5、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办公室根据《捐赠协议书》等凭证,据实入账。

四、受理与管理

1、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归口管理涉及扬州大学的所有社会捐赠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接受捐赠。扬州大学校友会、校友分会、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可受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委托具体开展募集资金工作。

2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捐赠的登记、评估、验收和统计等工作,负责捐赠协议的审核、管理和履行,接受捐赠人的咨询,每年度向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报告接受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向捐赠者提供资金管理的财务年度报告。

3、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独立账目,专款专用,公开、规范运作,并接受捐赠者监督。

4、对于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捐赠协议中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并为捐赠人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5捐赠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捐赠收入,不得将获赠款项、物品用于劳务费、福利费发放;未经捐赠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鸣谢

1、凡为扬州大学捐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将捐资者名单列入名册存档纪念,并利用校园媒体对捐赠事项进行宣传。

2、捐资价值累计超过1000元人民币者,均颁发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荣誉证书》。

3、捐资价值累计超过1万元人民币,颁发纪念奖牌。

4、捐资价值累计超过10万元人民币,颁发纪念奖牌并作为嘉宾参加学校相关活动。

5、捐资价值累计超过20万元人民币,颁发纪念奖牌,可聘为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

6、捐资价值累计超过50万元人民币,颁发“扬州大学教育贡献奖”,可聘为扬州大学名誉董事。

7、捐资价值累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颁发“扬州大学杰出教育贡献奖”。

8、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奖助学金等,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通过协商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对于捐赠人单独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项目建成后,可以镌刻捐赠人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作纪念,同时可通过协商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冠名。

9、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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